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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关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31 作者: 来源:

青科大字〔2015〕17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其学校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学院、部门,是指永利官网所属的各学院、部门、校直各单位等。

第三条 规定中的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盗窃案件、交通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实验(科研)事故、以及其它因工作失职和责任不落实而发生的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及时、适当。

第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事故的定性,并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行为人;

直接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管辖的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安全责任或履行安全责任力度不够,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具体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安全职责范围内,对落实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导致职权范围内的某一个部位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导,应负安全事故的领导责任。

各学院、部门、校直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其责任追究方式:

(一)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

(二)内部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相应安全职责不落实;

(三)要害(重点)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与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教学、实验(科研)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关安全加工规定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整改不力;

(五)内部出现治安安全隐患不及时解决,对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加以整改;

(六)应当履行安全职责,未能尽职或者有疏忽职守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致使单位或部门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以上的岗位津贴,对直接领导责任人扣半个月的岗位津贴,对领导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半年内发生两次同一类型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扣两个月以上的岗位津贴;对直接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扣一个月以上岗位津贴;对负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以上岗位津贴。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扣发3个月以上校内津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人扣发2个月以上岗位津贴,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责任人扣发2个月以上岗位津贴,通报批评。若该单位直接领导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情形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四)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较大、人员伤害或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给予扣发3个月以上岗位津贴,并按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因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执行。学校将根据司法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五)对不执行学校发放岗位津贴部门的被追究责任人员,除按本规定进行相应纪律处分外,其经济处罚参照校机关相同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涉及校领导应负责任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部门内部发生安全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有其它严重失职行为的,比照第六条中第六款和第七条之规定加重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

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停产一小时以下教学、实验中断,食物中毒致10人以下有症状;

火灾事故动用灭火器并致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下;

实验(科研)事故,造成中断实验(科研)四小时以下,实验设备损失一千元以下;

盗窃案件案值二千元以下;

其它因安全工作及防范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类似情节的。

严重安全事故是指:

生产事故造成五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停产半天以上教学实验中断四小时以上;

食物中毒致10人以上有明显中毒症状,并需医院医治的;火灾事故造成五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盗窃案件案值五千元以上,及其它因安全及防范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相类似的情节的。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停产一天以上,教学实验中断一天以上;

食物中毒致30人以下,且症状较重,10人以住院治疗的;

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致人员伤害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

盗窃案件案值万元以上,以及其它因安全责任不到位而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 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学院、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人要负责写出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和整改意见报告,分别报告学校综治办和学校保卫处,校保卫处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及时查清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形成取证材料,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评选各类先进等方面行使“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二条 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具体负责处理部门提出申诉,具体负责处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